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8日20时20分许,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同德昆明广场B区4栋1#电梯发生一起由于电梯故障导致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6.005万元。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2·18”一般电梯故障事故是一起由于事故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电梯检测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而导致的一般特种设备责任事故。

 

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及设备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事故电梯的使用单位。

2.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事故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

3.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事故电梯的检测机构。

 

(二)事故设备概况

 

事故电梯主要信息如下:

电梯由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制造。

制造日期:2012年12月10日。

设备类别: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设备品种:曳引式客梯。

型号:OTIS_SKY。

额定载重量:1000kg。

额定速度2m/s。

电梯层站:34站。

安装单位:昆明安迪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监督检验日期:2013年11月20日。

 

三、事故发生过程以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看事发电梯(共3534站,地上33层,地下2层)监控视频,结合电梯运行控制系统数据,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

202521820:19:49电梯停靠17层并开门,20:19:52乘客(死者)进入电梯,20:19:54按压轿厢选层按钮20:20:00电梯关门到位开始运行20:20:42 该乘客靠近轿门位置仰头观察20:20:50次按压轿厢选层按钮20:20:53 该乘客左手扶轿门,右手次按压轿厢内按钮,此时轿厢顶部有异物飘落20:20:55轿厢内监控视频信号中断,监控视频黑屏,电梯轿厢高速撞击井道顶部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略)

四、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造成电梯部分损坏。共计直接经济损失166.005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电梯制动器铁芯活动腔体内遗留金属定位销,电梯在一楼停制动器合闸铁芯释放时定位销轴向端卡阻在两个制动器铁芯端面之间,导致制动器双侧铁芯不能释放到预设位置,双侧制动闸瓦不能有效贴合到制动轮毂制动面上,制动力不足以制停驱动主机,电梯对重重量大于轿厢重量,在重力作用下,对重下行牵引轿厢向上加速运行,最终导致电梯轿厢高速撞击井道顶部。

 

(二)间接原因

1.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对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①维保人员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对事故电梯制动器铁芯(柱塞)进行清洁、润滑、检查,未能发现制动器铁芯活动腔体内遗留的金属定位销。在开展定期自行检查(2024925日)及年度维保(20241223日)时,未按规范要求对制动器铁芯(柱塞)进行清洁、润滑、检查,直接在《电梯定期自检报告》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本》上相应的项目打“√”并签字确认。②未按产品使用注意事项更换事故电梯制动器减震垫,现场勘验发现减震垫老化碎裂阻滞铁芯柱塞顶杆复位③事故电梯制动器安装不规范,20203月更换事故电梯制动器,安装调整不到位,造成铁芯柱塞顶杆与制动臂顶杆不同心,长期频繁动作后导致铁芯磨损产生大量颗粒物堆积。

2.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未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及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对事故电梯开展自行检测1对昆明站电梯自行检测质量管控不到位,20241014日出具的事故电梯检测报告(编号:PXYTC20241428)结论严重失实“使用资料”“制动器”检测项目未开展实质性检测,直接判定为“符合”;②对事故电梯检测中发现的整改项未进行整改确认,即出具检测合格报告;③在对同德广场项目事故电梯自行检测过程中,由1名检测人员单独完成电梯检测工作,但在事故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的检测人员栏目签署了2人的名字。

3.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2,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未正式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不到位;未履行对维保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的职责;未及时解决电梯维保单位发现的隐患问题。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2·18”一般电梯故障事故,属于特种设备一般责任事故。

六、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1)公司安全主体责任缺失。①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没有组织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②公司《质量保证手册》执行不到位,维保质量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设立质量安全部。

2)对维保人员管理缺失,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不到位,维保人员质量安全意识淡漠。①维保人员未按规定对事故电梯制动器铁芯(柱塞)进行清洁、润滑、检查,未能发现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②未按产品使用注意事项对维保人员进行培训3,维保人员一直未更换事故电梯制动器减震垫。③维保人员在维保事故电梯时,明知制动器存在柱塞顶杆与制动臂顶杆不同心问题,既未进行处理,也未书面上报。

3)质量保证手册修订不及时,《质量保证手册》及相关制度引用失效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4)对维保质量管控不到位。对事故电梯2024年自行检查及年度维保工作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确认,公司对事故电梯维保人员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等问题失察失管。

此外,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电梯曳引轮磨损,使用单位长期未核实处置,其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

2.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

1)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管控不到位。20241014日,在对同德广场项目的电梯自行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11组单独完成事故电梯检测工作,但在事故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的检测人员栏目内填写2人。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未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事故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编号:PXYTC20241428)结论严重失实。检测项目“使用资料”,在未现场进行相关资料核实查阅的情况下,直接判定为“符合”。检测项目“制动器”,在维保单位未提供制动器铁芯(柱塞)清洁、润滑、检查保养过程的视频或者照片等见证资料的情况下,直接判定为“符合”。对事故电梯检测中发现的整改项未进行整改确认,即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此外,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还存在对承接的昆明市电梯检测工作未进行现场监督抽查等问题。

3.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①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未实际参与公司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②总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③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④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未正式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由工程维修中心总监口头安排,未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工作职责,未逐台明确负责的电梯安全员。未有效监督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事故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2)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落实。①公司虽建立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但未有效落实。②“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中的“周排查、月调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74号令)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3)未落实电梯隐患治理工作。未按照公司《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案》的规定,督促、检查电梯安全使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①维保单位20231月发现事故电梯曳引轮存在磨损,提出更换建议,公司一直未处理4②维保单位202112月发现电梯钢丝绳存在磨损,建议按照国家标准整组更换时,公司仅同意更换1根钢丝绳。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事故调查情况,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李华,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同德广场B区项目电梯驻点维保组长(于2021年9月1日任命),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2.李峰,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电梯检验人员,事故电梯检测人员,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2024年10月14日出具的事故电梯检测报告(编号:PXVTC20241428)结论严重失。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

4.李子敬,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院长。未严格履行院长职责,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不到位,对事故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编号:PXVTC20241428)结论严重失实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5.万明辉,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质量负责人,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①未有效监督质量手册的实施,《电梯自行检测细则及技术记录、填写规则表》填写不规范,未参与事故电梯检测的人员在检测报告“检测人员”栏目签字。②未有效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贯彻执行,对事故电梯自行检测过程中存在的多项违规行为失察失管,未监督发现检测报告结论严重失实等问题。建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6.仲攀宇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检验责任师,事故电梯报告审核人员,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未按照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程序文件》认真审核事故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未审核发现非事故电梯的检测人员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的情况,未审核发现检测报告结论严重失实等问题。建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


八、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盘龙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至2025年2月18日,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同德广场B区开展检查4次,处理投诉举报件1件,发现的2条隐患均已督促整改完成,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约谈1次,对电梯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开展安全培训各1次。

(二)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至2025年2月18日,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全区物业安全工作会议2次,对同德广场B区开展联合检查1次,在物业服务群发文安排隐患排查工作4次。

经查,未发现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

 

电梯安全事故二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2·18”一般电梯故障事故